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四百八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生效判决、裁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封存犯罪记录时,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五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一条第第五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七条第第五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三条第第五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第五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第第五百一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五条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第五百一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六条第第五百一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四条第第五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