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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三)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或者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有权作出事故认定的组织依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对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上因运输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肇事工具或者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解释,供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 (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 (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 (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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