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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自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起计算利息。 当事人就返还预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消费者主张打折前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经营者不能提供打折前价格交易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计算已兑付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按折扣价或者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未超出消费者预付款,但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超出消费者预付款,经营者请求消费者支付按打折前的价格计算超出预付款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约定经营者在履行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消费者请求按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返还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应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对尚有资金余额的记名预付卡提供挂失和补办服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所称预付卡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消费者认为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构成欺诈的,有权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主张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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