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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 (一)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作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 (二)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