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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 (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 (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阅卷、调查、询问和听证等方式对被诉证券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事实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权利人范围。 当事人对权利人范围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权利人范围确定后五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告,通知相关权利人在指定期间登记。权利登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 (二)被告的基本情况; (三)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 (四)起诉书中确定的拟任代表人人选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自愿担任代表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 (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 (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前款规定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的确定、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参照本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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