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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