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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本解释所称“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法律规定可以邮寄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邮政企业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检察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该送达与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出申诉或者提交答辩意见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填写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对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和邮政企业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经人民检察院告知,当事人仍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其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检察院。 邮政企业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个工作日内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到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邮寄送达检察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其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交给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同住的成年家属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代收人还应填写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企业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并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企业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并将邮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邮寄送达检察法律文书的费用,从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中支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检察专递是指邮政企业针对送达检察法律文书所采取的特快专递邮寄形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依法办理私放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犯罪案件,对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人员行为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全文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全文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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