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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百四十三条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百四十四条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百四十五条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百四十六条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四百五十二条条第二编 分则 >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