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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改换包装等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