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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区分下列情形作出行政公益诉讼判决: (一)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并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二)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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