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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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