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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 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所称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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