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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四十一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四十二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四十三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四十四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第四十五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