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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中介人对造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并且该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继续有效,中介人要求按照约定或者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给付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介人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不应当被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许可合同中约定让与人或者许可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开发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一分编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二十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