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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一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利息,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担保方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二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第二十三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