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搜索
共 29 条法律条文
找到 29 条结果 · 第 2/2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