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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二十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第二十一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