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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
对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没收的财产确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没收; (二)不符合本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五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一)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
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