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一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一)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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