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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宣读法庭规则; (五)请审判长、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及其种类、时间; (三)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及留置的时间,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在控诉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
已经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控辩双方需要出示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可以准许。案卷和证据材料应当在质证后当庭归还。 需要播放录音录像或者需要将证据材料交由法庭、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查看的,法庭可以指令值庭法警或者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出庭的,可以要求控辩双方予以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