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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六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

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 应当不予执行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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