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附 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行政诉讼监督的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