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附 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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