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附 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