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其他规定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上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