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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