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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