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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