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六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五条
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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