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三百七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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