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五百九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九十二条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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