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五十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五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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