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零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七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九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零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第第一百零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