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零一条条司法解释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七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零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第第一百零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