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一百零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案件管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百一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第第一百零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七条第第一百零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第第一百零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零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第第一百零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