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