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