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证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六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