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