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七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证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九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一条第第七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七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三条第第七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第七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第第七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