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一条司法解释第五章 证 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 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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