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九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五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九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第第五百九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第第五百九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二条第第五百九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第第五百九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第第五百九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条第第五百八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七条第第五百八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九条第第五百八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八条第第五百八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