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九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二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同章节法条
第第五百九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第第五百九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第第五百九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五条第第五百九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第第五百九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四条第第五百九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条第第五百八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七条第第五百八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九条第第五百八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八条第第五百八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