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百八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二十三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八十七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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