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