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