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七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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