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可以通过执行机关转交。 收件人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可以通过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由有关部门、单位代为转交诉讼文书的,应当请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后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寄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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