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十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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