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一)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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