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十一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