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